吉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吉林省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作者:吉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文件、吉安監管非煤[2015]94號2015-09-28

 各市(州)安全監管局,長白山管委會安全監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嶺市安全監管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全面開展非煤礦山“三項監管”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5〕22號)精神,我局制定了《吉林省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5年7月2日

 吉林省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推動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建立高效有序的安全生產監管模式,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依據《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全面開展非煤礦山“三項監管”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5〕22號)等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企業(地下礦山、露天礦山、尾礦庫、排土場、小型露天采石場和陸上石油天然氣企業)的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非煤礦山企業風險分級監督管理是指安全監管部門根據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和風險程度,按照屬地為主、科學評定、分級指導、風險優先、動態管理的原則進行安全風險分級,實行差異化和動態化安全監管的過程。 

        第四條 省安全監管局負責指導、協調全省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理工作。

        各市(州)安全監管局、長白山管委會安全監管局負責對本轄區內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及本級安全監管部門直管企業的風險分級評定工作。

        縣(市、區)安全監管局按照非煤礦山企業的整體風險程度,具體負責和實施本轄區非煤礦山企業的風險分級評定工作。

        第五條 市(州)、縣(市、區)安全監管局要成立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評定組,按照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建設情況,專家“會診”情況,事故隱患數和嚴重程度及治理情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情況等進行風險分級評定。

        第六條  根據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和風險程度進行安全風險分級,將非煤礦山企業分為A、B、C、D四個安全風險等級,按照“鞏固A級、提高B級、重點整治C級、壓縮淘汰D級”的原則,對不同風險等級的企業分別實施不同頻次和風險等級的監督檢查。

        (一)A級為一般風險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好,安全生產管理基礎扎實,網格化監管責任完全落實。結合本企業的實際,已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并在實際安全生產管理中切實運行,特別是具備安全隱患自檢和及時治理的能力。風險分級評定為A級企業的,專家會診報告中對企業安全生產風險程度評定應達到“可控”且達到二級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

        (二)B級為較高風險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較好,有較好的安全生產管理基礎,網格化監管責任落實較好。已建立完整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并能在實際安全生產管理中得到運行,具有安全隱患治理的意識和能力,安全隱患排查自診的制度管理體系和執行能力有待進一步完善和提高。風險分級評定為B級企業的,專家會診報告中對企業安全生產風險程度評定應達到“一般”以上和達到三級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且動態管理水平較好的企業。

        (三)C級為高風險企業。基本符合安全生產條件要求,有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基礎,網格化監管責任落實一般。已建立或基本建有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但標準化管理體系相關制度針對性不強或未有效運行和效果有限,安全隱患自查自糾能力較弱,需要通過外部安全監管力量檢查督促才能發現安全隱患問題和進行落實整改。風險分級評定為C級企業的,專家會診報告中對企業安全生產風險程度評定沒有達到“一般”以上且達到三級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后的動態管理水平有較大滑坡的企業。

        (四)D級為最高風險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基本符合安全許可的最低標準,或經整改后基本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網格化監管責任沒有落實。缺乏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意識和能力,一些安全隱患問題特別是“三違”問題屢查屢犯等。風險分級評定為D級企業的,專家會診報告中對企業安全生產風險程度評定為“較大”或“重大”,在日常檢查發現經常有安全隱患的企業。

        第七條  根據企業評定風險級別,采取不同方式和頻次強度的現場檢查。

        (一)A級企業。為本轄區安全生產先進模范企業,應作為鼓勵和支持對象。對A級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主要以自我管理為主。對A級一般風險的企業,縣(市、區)安全監管局可以實行隨機抽查,但每年不少于1次現場檢查和指導。

        (二)B級企業。為本轄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較好企業,應作為鼓勵和重點指導服務對象。B級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主要以自我管理為主,安全監管部門抽查督促為輔。各縣(市、區)安全監管局對B級企業應每年至少進行2次現場安全檢查和指導。

        (3)C級企業。為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和現場安全條件存在著較多問題的企業,是安全生產的監管重點整治提高對象。各縣(市、區)安全監管局對C級企業應每季度至少進行1次現場安全檢查,并督促企業外聘安全技術專家對企業進行現場安全生產指導。各市(州)安全監管局、長白山管委會安全監管局對C級企業應每年至少進行1次現場安全檢查。       

        (4)D級企業。為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和現場安全條件較差企業,是安全監管重點整治和壓縮淘汰對象,要全覆蓋、零容忍,增加檢查頻次,進行重點監管。各縣(市、區)安全監管局應督促D級企業找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其進行安全現狀評價,責令其按現狀評價要求限期停產整改。并每月至少進行1次現場檢查監督整改情況,對逾期仍不具備D級以上安全生產條件的,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各市(州)安全監管局、長白山管委會安全監管局對D級企業應每季度至少進行1次現場安全檢查。

        第八條 非煤礦山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自取得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內,納入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監督管理。

        已納入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監督管理的非煤礦山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非煤礦山企業提出申請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職權決定,退出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監督管理:

        (一)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解散的;

        (二)被依法責令關閉或者予以取締的;

        (三)被依法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或者被注銷登記的;

        (四)歇業或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滿2個月的(小型露天采石場冬季停產除外)。

        第九條 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初次評定,按照以下程序確定:

        (一)自評。縣(市、區)安全監管局要督促非煤礦山企業建立風險辨識和風險管控工作體系,組織專業力量和全體員工對照相關法規標準規范,深入排查作業風險、設備設施風險、作業環境風險、管控風險和人員素質風險,建立檔案并定期更新。自評確定相應風險等級并形成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自評報告。自評報告內容要包括是否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公告六條規定》,是否設置企業風險公告欄,是否給每名員工發放崗位風險告知卡和安全操作卡,在重大危險源、安全隱患、危險場所和設備設施上是否張貼風險標志牌,是否落實風險管理措施、治理責任、治理資金和應急預案,健全隱患自查自改自報制度。通過崗位風險描述、“手指口述”等形式,確保每名員工都熟知崗位安全操作要點、危險危害因素、事故后果及預防應急措施等要義。自評報告報縣(市、區)安全監管局審核。

        (二)評定。縣(市、區)安全監管局根據企業特點、同期作業人數、設備設施狀況、安全管理水平、生產安全事故、遵章守法等情況,核實企業申報的相關信息后,結合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建設情況和專家“會診”情況,事故隱患數和嚴重程度及治理情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情況等進行風險等級評定。

        (三)公示。縣(市、區)安全監管局通過網站公示初次風險分級評定結果(公示期一周)。

        (四)申辯。對初次風險分級評定結果有異議的,非煤礦山企業可以進行申辯與復核。

        (五)上報。縣(市、區)安全監管局公示結束后,公布初次風險分級評定結果并將初次風險分級評定結果報市(州)安全監管局,市(州)安全監管局匯總后報省安全監管局。

        市(州)安全監管局,長白山管委會安全監管局對直管的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初次評定程序按本辦法第九條執行。

        第十條 非煤礦山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安全生產風險分級可根據實際予以降低一級:

        (一)當年內未發生導致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并在原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基礎上升級的;

        (二)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給予安全生產獎勵的。

        第十一條 非煤礦山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安全生產風險分級可根據實際予以提高一級:

        (一)當年發生導致人員重傷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

        (二)一年內受到3次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

        (三)掛牌督辦的安全生產隱患沒有及時整改的。

        第十二條 非煤礦山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風險分級提高至D級:

        (一)發生導致人員死亡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

        (二)一年內受到4次及以上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

        (三)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的。

        被評為D級企業的,應停產進行隱患整改,待整改合格經市(州)級安全監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組織生產。

        第十三條 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分級原則上一年內只能降級一次;被給予升級的,一年內不得予以降級。

        第十四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在制定本部門年度安全生產執法工作計劃時,應將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評定的監督檢查頻次列入年度執法計劃,采取重點檢查與隨機抽查等方式,實施不間斷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市(州)、縣(市、區)安全監管局要嚴格執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本區域內非煤礦山企業風險分級監督管理工作,確保基本情況普查到位、企業風險排查辯識到位、風險公告到位、按風險優先原則分級監管到位、安全風險防控到位。要督促本轄區內非煤礦山企業落實風險治理措施、治理責任、治理資金和應急預案,健全隱患自查自改自報制度,對重大隱患實行發現、掛牌、治理、驗收、銷號閉環管理。

        第十六條 縣(市、區)安全監管局每季將《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匯總表》(點擊下載)上報市(州)安全監管局,市(州)安全監管局于每半年將《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匯總表》上報省安全監管局。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30日施行,國家另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