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六種情形將暫停當地建設項目環評審批
作者:2016-02-26

  日前,環保部為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環境保護責任,集中解決突出環境問題,推動區域環境質量的改善,規范區域限批管理,印發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區,環保部將暫停有關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

  (一)對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國家確定的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土壤環境質量考核目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對未完成上一年度國家確定的重點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三)對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四)對違反主體功能區定位、突破資源環境生態保護紅線、超過資源消耗和環境容量承載能力的地區,暫停審批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五)對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即組織實施開發建設規劃的地區,暫停審批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要求實施區域限批的情形。

  《辦法》規定,環評管理機構負責區域限批的歸口管理和組織實施,匯總限批建議,辦理報審手續,起草限批決定文書,組織實施區域限批決定,并監督指導地方環保部門落實區域限批管理要求;相關管理機構負責認定限批情形,提出限批建議,以及限批期間的整改督查和現場核查。限批建議應當視具體情況確定三個月至十二個月的限批期限。

  另外,環評管理機構自限批決定下達之日起即暫停審批被限批地區的相關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各級環保部門同步暫停審批被限批地區的相關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對未執行同步限批要求的地方環保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上級環保部門應當責令其撤銷該審批決定;拒不撤銷的,上級環保部門可以直接撤銷。